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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第3條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條
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社會福利服務,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長期照顧業務、社區發展業務及其他與提供社會福利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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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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