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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後 ,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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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