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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所定告誡後一年內,其期間之計算,自受告 誡人收受告誡書之日起至翌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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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