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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 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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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