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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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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七項規定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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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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