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 第13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3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九項但書、第十一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提出異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