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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8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第四百七十條施行前,已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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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