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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7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施行前,已繫屬於第二審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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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