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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於該審級終結前,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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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