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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本施行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五百九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及第九編第三章章名,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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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