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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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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2條
本施行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之一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六條
、
第六十九條
、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
第五百七十一條
、
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
、
第五百九十六條
至
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
及第九編第三章章名,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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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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