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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6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裁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一施行前確定者,受救助人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修正條文第一項規定為聲請。 前項規定,受救助人就已清償訴訟費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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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