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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14條

民營公用事業辦理不善,致妨礙用戶利益,或損害社會安全時,經人民陳訴,由專門技師查明,確有實據者,地方監督機關,得呈准中央主管機關限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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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