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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5條

民營公用事業經核准登記後,如逾核定之籌備期限,仍不開始營業者,除因特別情形,經呈准展限者外,地方監督機關,得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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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