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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16條

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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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