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 第23條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23條

政府與人民合營之公用事業,得準用本條例監督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