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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第8條

民營公用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造具左列各款表冊,分呈中央及地方監督機關: 一、重要職員及其履歷。 二、業務報告。 三、工務報告。 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計算書並附說明。 地方監督機關,收到前項各款表冊,應即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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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