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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3條

被付懲戒人因證據不足、無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應付懲戒事由或雖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情事而認不必懲戒者,應為不付懲戒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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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