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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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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9條
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 二、被付懲戒事由。 三、議決主文。 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 五、議決之年、月、日。 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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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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