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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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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7條
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序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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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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