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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4條

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 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 三、被付懲戒人死亡。 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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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