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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因民防工作之必需,於戰時或事變時,得協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簽發徵購命令,徵購供急救醫療使用之藥品醫材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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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