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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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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