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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20條

物資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物資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物資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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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