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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19條

徵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於徵購前,參照市價及新舊程度計價評定之。 前項價款於物資交付時,一併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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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