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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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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