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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 第28條

辦理民防工作所需經費,依其性質由各級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或負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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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