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利法施行細則 › 第38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臨時用水執照之發給,其審查、補正、履勘、公布、異議處理、登入臨時用水登記簿、執照之製定,準用水權登記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7-1條看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