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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八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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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