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 第2條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目的事業 主管部會。 為加速執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及治山防洪,本條例內易淹水地區之治理 ,由中央執行機關逕予處理,不受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六條代行程序及經費 負擔之限制。 中央執行機關為執行本條例各項工作,得委託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 田水利會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委託及督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農田水利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治理工程用地之取得。 二、河川、排水、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辦理。 三、接受中央執行機關委託辦理本條例各項工作之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