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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 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所需人力由中央執行機 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 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續約人數比例不受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及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一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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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