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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7條

為加速取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用地,其涉及都市計畫之變更者 ,得於必要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 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執行本條例計畫所涉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程序者,各級區域計畫主管機 關於審查土地變更申請案時,得與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就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併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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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