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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患治理特別條例 第8條

因地層下陷地勢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為減少淹水水患,改善土地利用價值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辦理市地 重劃、區段徵收或農地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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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