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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屬其自行產生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處理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及其餘裕量。 (二)每月收受廢(污)水來源之業別及已累積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 二、採稀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稀釋用水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 (二)每月稀釋用水之來源、水量。 (三)稀釋管線、稀釋口之數量、位置。 三、委託代操作者,其代操作者之名稱、代操作人員姓名及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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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