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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土壤處理廢(污)水者,除應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作物種類、每公頃飼養頭數及土壤處理面積。 二、排放於土壤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土壤之水量。 三、土壤及地下水監測資料。 四、每月固液分離設施之操作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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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