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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81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排放廢(污)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排放水量。 三、放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
第七十三條
至
第七十五條
規定之內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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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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