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78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海放管管線修護方式及頻率。 三、海域環境監測之採樣位置、頻率、監測項目及監測結果。 四、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77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7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