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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86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8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三、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樣品,每年申報一次。 四、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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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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