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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77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委託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 三、委託處理之頻率、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委託處理之水量。 四、受託者名稱及業別。 五、出流水端之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六、廢(污)水委託處理前於作業環境內設置之貯留設施,依
第七十二條
規定之內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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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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