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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6條

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 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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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