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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0條

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最長二年,且不得逾原領特定漁業執照有效期間。 白帶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漁業人得檢附前條第一項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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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