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第11條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1條

經核定之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中裝卸港口或船團名單等相關事項有變動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裝載七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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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