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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6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白帶魚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從事白帶魚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 二、不得裝載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三、不得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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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