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第6條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6條

區漁會申請漁船作為白帶魚運搬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辦許可: 一、經區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同意經營白帶魚運搬事業之會議紀錄或證明文件。 二、白帶魚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 三、運搬作業管理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船團名單、運搬船名單、裝卸及運搬作業說明、裝卸港口、航程規劃等相關事項。 四、漁船設計圖說四份,並標示白帶魚裝載艙間。 五、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符合航行安全結構穩度之認可文件三份。 前項第二款白帶魚共同運銷事業計畫書,內容除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六條規定外,並應包括白帶魚內外銷總量或比例、銷售流向與推廣方式。 運搬船數量,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計畫書,審核核定之。 第一項之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籌辦許可期間為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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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