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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第14條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4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詳實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交由海巡機關檢查。 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 一、漁船及船員資料。 二、捕撈白帶魚漁船船名及裝載數量。 三、裝載港口。 四、出港日期。 五、直航大陸地區港口。 六、預計卸魚時間。 七、預計返港時間。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每航次出港之裝卸清單、船團漁船卸魚聲明書及魚貨交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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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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