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第17條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17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每半年辦理白帶魚漁獲物衛生檢驗,並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檢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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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