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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 第7條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第7條
前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籌辦許可: 一、漁業人為區漁會以外之人。 二、應檢附之文件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最近三年內涉及偷渡或走私案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處分。 四、預定作為運搬船之漁船有本法
第七條之一
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 五、作為運搬船之漁船經依
第十八條
至
第二十條
規定之一者,廢止作業許可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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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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