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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 第12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12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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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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