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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17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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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