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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6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辦理,事務繁要時得延長之。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或值宿。 學員作息時間,按需要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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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