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 第5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5條

本所專任導師應住所內,與學員共同生活,負訓導之責,必要時,得遴聘 具法官、檢察官資格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導師職務。 前項法官或檢察官之遴聘,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如其任職 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時,得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協調解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