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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 第13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13條
下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與講座聯絡事項。 五、學員報到及重訓、退訓事項。 六、學員分發學習事項。 七、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八、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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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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